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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下IPO辅导验收迎来升级 企业高层“声誉”成焦点

丹凌 投资策略 2023-11-13 456浏览 0

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发布了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简称《辅导规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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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两年前的版本,这次修订内容涉及42条,较之前的27条有所增加。在监管层面,强化了派出机构辅导监管与交易所审核的衔接;对辅导机构,券商责任更为明确,要求促进辅导对象准确把握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其中,备受关注的焦点是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口碑声誉

此外,监管部门还对辅导流程方面进行了优化,提高了便民性,对证券市场知识测试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推动发行监管条线协同发展

20219月,证监会发布了《辅导规定》,旨在统一全系统辅导监管目标,明确了辅导监管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然而,在接下来的两年实践中,一些新情况出现,如部分辅导机构工作形式化,辅导监管和发行审核的界限仍需明确,辅导监管操作流程还需进一步优化。在这一背景下,证监会于1110日对《辅导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坚持了辅导监管定位,派出机构负责对辅导机构的工作进行验收。加强了派出机构辅导监管与交易所审核的衔接,注重质量,推动发行监管条线有机协同发展。

对于之前备受关注的辅导监管和后续发行审核边界问题,《辅导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

即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负责统一辅导监管理念和标准,组织辅导监管培训等协调工作。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辅导规定》中简称验收机构)负责具体的辅导监管工作。交易所根据其工作职责,协调好审核工作与辅导监管工作的衔接。

《辅导规定》修订规定,验收机构在进行辅导备案、出具规范意见、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按要求提交辅导验收报告之前,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内部程序中留痕辅导安排、组织证券市场知识测试等事项。

在监管联动方面,监管部门强调,验收机构一旦发现辅导对象涉及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此外,如果辅导验收材料符合齐备性标准,验收机构应当在收到齐备的辅导验收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并同时抄送发行监管部门及拟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板块定位成为关键

对于辅导机构的职责,《证监会》在1110日表示,要明确辅导机构的责任,完善执业标准,提高执业质量。

根据《辅导规定》的要求,辅导机构应当制定辅导环节的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更新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板块定位这一术语在新规中出现的次数相较两年前版本有所增加。近年来,板块上市定位已成为各个上市板的主要审核焦点,特别是科创板和创业板陆续有首发(IPO)企业因板块定位问题而折戟。一些市场人士认为,投行要帮助企业明确自身的定位,找到适合公司发展的方向;辅导环节对板块定位进行加强有助于提高后续审核的效率。

据悉,此次修订中,《辅导规定》在谈及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目标时,修改了相关表述明确为促进辅导对象准确把握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

同时,《辅导规定》此次要求辅导机构提交的辅导验收材料中,新增了一项要求:辅导对象符合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要求的说明。

新增口碑声誉关注点

《辅导规定》修订的另一大看点是将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简称关键少数)的口碑声誉纳入关注重点。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在规定辅导机构提交的验收材料时,《辅导规定》新增了一项材料: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口碑声誉的说明。而在验收机构形成辅导验收报告报送发行监管部门时,《辅导规定》明确了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口碑声誉的情况也是辅导验收报告的内容之一。

对于口碑声誉的定义,《辅导规定》进行了详细阐释,分为四大类型,包括违法违规情形、背信失信情况、潜在风险、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具体来看,在违法违规情形中,例如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曾经存在刑事犯罪、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证券市场或其他领域的违法行为。

背信失信情况则包括关键少数目前或曾经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其他方面对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存在重大负面评价的情况。

对于潜在风险,《辅导规定》表示,例如实际控制人存在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重大债务、重大对外担保,并可能难以正常履约;实际控制人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负面舆情的情况。

此外,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监管部门关注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存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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